湖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归纳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规范的告诉(湘建价〔201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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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下降全省赋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告诉〉》(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则,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归纳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规范调整事项告诉如下:
一、园林苗木归纳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归纳税率由16.93%调整为11%。
本告诉自2017年8月3日起实施,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7年8月3日前已完结工程量的按原规则履行。